關于加快培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十項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實行加快培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十項措施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工業強省”戰略,加速工業轉型升級步伐,進一步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競爭力,全面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經省政府同意,實行加快培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十項措施,確保完成2013年至2015年新增5000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目標任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著力推進重點任務。抓好新建項目的投產達效。積極促進新建項目早開工、早投產、早入統,力爭每年新投產項目形成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占到新入統企業的1/3以上。組織條件成熟的企業申報入統。加大摸查和政策宣傳力度,已達到入統規模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依法入統,做到應統盡統。幫扶規模以下成長型企業做大規模。建立年主營業務收入超1000萬元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信息庫,完善規模以上企業持續培育機制。著力培育一批縣域特色產業骨干企業。結合加快產業集群發展,每年全省產業集群(園區)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 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省、市、縣三級支持工業發展的財政資金優先用于支持規模以上企業發展。每年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30%,要用于補貼年主營業務收入超1000萬元的規模以下企業項目建設,促進企業上規模、上水平。財政部門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稅外費的收取標準堅持走底線原則。對新增規模以上企業,環境保護部門收取的企業排污費要重點用于企業環保治污。 三、強化融資擔保服務。工業和信息化、統計部門要定期向各商業銀行提供新入統企業和成長型規模以下企業名單,暢通銀企對接渠道。金融部門要合理下放授信授權,簡化審貸程序,完善動產、應收款及知識產權質押等相關抵押制度,降低企業資產評估和貸款門檻,優先幫助和協調解決企業流動資金需求,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給予利率等方面的優惠。積極篩選一批成長型特別是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加大上市培育工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各級擔保機構要簡化手續,優先為新入統企業和規模以下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四、優先保障工業用地。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項目投產率高、形成規模以上企業多的地區,優先配置下一年度土地指標。每年縣域產業聚集區發展150畝專項用地指標,優先引導規模以下企業通過向工業園區搬遷實現改造升級。對新入統企業和規模以下成長型企業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積率時不加收土地價款。 五、開展專項培訓輔導。統計、財政、稅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在企業統計、財會、稅務和管理方面加強對新入統企業的培訓,對當年新入統企業全部輪訓1次。中小企業人才專項培訓工作要向規模以下成長型企業傾斜,優先培訓經營管理者。各縣(市、區)要指定專人為申報入統企業提供專項指導,并為企業配備相關設備,確保申報企業及時入統。 六、積極推進個體工商戶轉企業法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工作。 工商、稅務部門在企業注冊、稅收方面要依法依規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監管,提高“個轉企”、“小轉一”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工商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在“個轉企”中,個體工商戶升級前取得有效前置許可文件,且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并換發新許可文件的,可直接辦理注冊登記。2013年滄州、保定和衡水3市要開展工作試點,推進“個轉企”、“小轉一”遞進發展。 七、建立服務企業綠色通道。對新增規模以上企業、“個轉企”、“小轉一”和規模以下成長型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開設辦理行政許可業務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辦理,一律給予“優先、優惠”雙優政策。簡化各種審批手續,特別是要減少前置條件,加強事后監管,切實提高工作效率。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部納入省、市、縣減輕企業負擔聯系單位,定期監督抽查,解決各種亂收費問題。 八、完善工作推進機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全省規模以上企業培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協同推進,形成合力。各設區市政府要制定規模以上企業3年增長計劃和扶持措施,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按照年度工作目標,切實抓好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省監察廳每半年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1次督導檢查,確保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九、建立考核通報制度。自2013年起,將新增入統企業數量和新建項目入統率作為各設區市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同志綜合考核評價的定量指標內容。各設區市要參照省的做法,對縣(市、區)進行考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季度對各設區市新增入統企業情況進行通報,督促各設區市加快推進工作進度。 十、加大支持培育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培育規模以上企業的組織領導。對年度新增規模以上企業且符合條件申報國家資金的,要予以重點支持和推薦;對符合條件申報省級資金的,要予以傾斜支持。各級政府要制定相應激勵措施,充分調動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切實加大規模以上企業培育工作力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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