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旅行社“零負團費”攬客最高罰30萬元
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將正式實施,對“零負團費”的處罰,提出了明確的嚴打標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組織旅游,最高可被罰款30萬元。目前在石家莊旅游市場仍暗流涌動的“超低價旅游”將面臨大考。 “超低價游”多不靠譜 860元雙飛華東,660元雙飛云南,880元雙飛海南,850元雙飛港澳……這樣內容誘人的“超低價旅游”經常會被“廣而告之”。如果您“榮幸”地參加了上述“貴賓團”,那接下來的旅游行程中,或者要補交團費,或者要頻繁進出購物店,或者到了核心景點要再掏門票錢。 “零負團費”旅游的基本操作手段是,用極低的價格吸引游客報名,到達目的地后,用頻繁購物或強迫購物的返點和自費景點的另收費,來彌補團費的不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游客旅游質量得不到保證,行程縮水。由于購物返點直接與導游利益掛鉤,游客購物不足額時,導游經常會惡語相向。購物店漫天要價、以次充好時有發生。結果游客玩得不舒心,吃得不順心,買回來的東西還不放心。 業內人士表示,在部分出游目的地中,低價競爭已經成為常態。由于出游之前,旅游質量并不容易考量,仍有相當一部分游客在“貨比三家”之后,更愿意將價格作為衡量旅游的唯一標準。事實上,這既保證不了游客的出游質量,也讓旅行社拉不到回頭客,最終導致結果是游客玩得不舒心,旅行社也贏得不了更多利潤。 “低價游”將“壽終正寢” 即將實施的《旅游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如果旅行社違反上述規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旅行社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市旅游局有關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實施讓“超低價旅游”短期內或將難覓,一些以“零負團費”為生的小旅行社將被淘汰。出游價格的逐漸回歸或許抑制部分游客的出游欲望,因此旅行社也將進入“陣痛期”。(記者翟開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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