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拾金求報”是偏差的利益表達
《江淮晨報》7日報道,安徽蕪湖市一名的哥在歸還乘客遺失的手機前,索要500元報酬,理由是“乘客手機貴”,由此被舉報。出租車公司要求的哥當面向乘客賠禮道歉,退還500元錢,停車3天接受培訓。 從法理上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情理上講,出租車司機在歸還乘客遺失物的時候,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期間還會影響正常的營運。因此,“拾金求報”作為的哥的一種利益表達,并不違法。然而,索取酬金的具體數額確實值得商榷,的哥“坐地起價”不可避免地遭受公眾的質疑和批評。 按當事的哥的說法,平時撿到乘客東西都是主動交到公司的,這一次,索要500元酬勞完全是“看碟下菜”,按照乘客遺失蘋果手機市場價格的10%收取,“并不算多”。顯而易見,的哥錯誤地理解了報酬請求權,違背了獎勵拾金不昧者的自愿性原則。 偏差的利益表達,讓“拾金求報”的雙方都成為受傷者,乘客有了不愉快的乘車經歷,的哥“賠了夫人又折兵”。消除爭議和糾紛的關鍵,在于建立新的互動規則。只有通過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規范失物歸還酬金的標準問題,明晰施報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邊界,類似尷尬才會逐漸減少。-楊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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