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儲蓄卡賬戶內81萬被盜 向銀行索賠未果
清河縣一儲戶的儲蓄卡賬戶內81萬元存款被人盜取,儲戶向銀行索賠未果,遂起訴到法院。近日,此案有了結果。 2011年5月,清河縣的李某在某銀行清河支行辦理借記卡一張。據了解,借記卡,又稱扣賬卡,憑該卡可以在商店刷卡消費,也可以透過ATM轉賬和提款,不能透支,賬戶內的金額按活期存款計付利息。 2011年8月31日晚上19時40分許,李某接到銀行短信通知,稱其儲蓄卡賬戶8月31日19時38分消費支出人民幣81.25萬元。李某到銀行證實后,即于當晚21時許攜帶該儲蓄卡、身份證和銀行短信通知向清河縣警方報案。次日,李某在銀行打印了銀行消費明細,該明細顯示李某儲蓄卡賬戶內存款被人在深圳市布吉農產品市場消費,金額為81.25萬元。 李某認為,銀行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自己在持有儲蓄卡并掌控密碼的情況下,存款被盜取。銀行支付系統沒有能夠鑒別出偽造的儲蓄卡,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向某銀行清河支行要求賠償損失未果,2011年9月,李某訴至清河縣法院,請求判令某銀行清河支行返還存款81.25萬元及利息。 清河縣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作出判決。此后,邢臺市中級法院二審撤銷清河縣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清河縣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清河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將錢存放在被告銀行處,被告銀行給李某出具作為取款憑證的借記卡,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即成立。被告銀行必須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李某持有的銀行卡應當是唯一能夠識別其賬戶的憑證。庭審中,對李某2011年8月31日21時許到清河縣警方報案時所持銀行卡的真實性,被告銀行沒有異議。從時間上看,兩個小時以前,即2011年8月31日19時38分,在深圳市布吉農產品市場進行交易的銀行卡不可能是真卡。銀行在不能確認銀行卡真實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不能視作向李某進行了有效清償。李某請求銀行返還存款及利息的主張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近日,清河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某銀行清河支行向李某支付存款81.25萬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判決履行期屆滿之日止的存款利息。 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雪梅表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王雪梅解釋說,被告銀行在2011年8月31日19時38分向深圳市布吉農產品市場的付款行為,是否構成有效履行,是該案的關鍵爭議焦點。李某在被告銀行存款后,銀行發放了作為取款憑證的借記卡,此卡是唯一的合法憑證。無論何人憑此卡在被告銀行取款,銀行都成為有效支付,因為通常情況下銀行不核查取款人的身份(存單憑身份證取款除外)。根據庭審情況,法院關于“2011年8月31日19時38分,在深圳市布吉農產品市場進行交易的銀行卡不可能是真卡”的認定是準確的。被告銀行不是因真實的借記卡而產生的支付,不能視為向李某進行了有效支付。 據記者了解,庭審中,被告銀行向法院提交有關證據,欲證明2011年8月21日李某在銀行自助取款機處進行交易,未注意安全防范義務,其與第三人未保持安全距離,存在將卡片信息及密碼自行泄露的可能。對此,清河縣法院認為,對被告銀行提出李某泄露卡片信息及取款密碼的主張,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事實的存在,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銀行能夠證明是李某泄露了卡片信息及密碼而導致存款被盜取,銀行是否就不必承擔責任呢?王雪梅認為,即便銀行能夠證明是由于李某的不慎導致密碼泄露,銀行向偽造的借記卡產生的支付,也不是有效支付,它仍然要承擔責任。 |
關鍵詞:儲蓄卡,被盜,銀行,清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