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水標準:別讓公眾無所適從
近來,不斷發酵的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牽出國內包裝飲用水的標準亂象。據多家媒體報道,我國瓶裝飲用水的國標中,水質指標僅有20項,相比之下,自來水的標準中水質指標有106項。記者采訪了國內十多位相關領域專家,并搜集了飲用水行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共幾十份衛生標準,進行了一一比對后,發現國內瓶裝水行業標準非常混亂。此外,理應公開告訴消費者的企業標準,卻成為“商業機密”。“天然山泉水”與“天然礦泉水”一字之差,在礦物質指標上卻相差甚遠……這一切的背后,呈現出瓶裝水行業的質量隱憂。 標準不是“商業秘密” 舜網網友惠銘生提出,水質攸關人的生命與健康,不應該因為名稱的不同、價格的不同而有質量上的差別。水是生命之源,不應該區分什么地標、企標,而應該有統一的國標。雖然我們不能僅憑“瓶裝水國標不及自來水”,就臆斷“瓶裝水品質不如自來水”,但是“說不清”的“企業秘密”背后,公眾的知情權如何安放?公眾的生命健康如何保障? 《新京報》發表法律工作者沈彬的文章指出,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秘密性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權的本質特征,一旦所謂“企業秘密”被公眾廣泛知悉,或者本身就是公眾依法有權知悉的,那就不成為“企業秘密”。按照《標準化法》規定,瓶裝水的企業標準應該向質監部門的標準化處備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就是企業主動向政府部門披露信息,既已披露就喪失了秘密性,不成為“商業秘密”。 原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明確規定:在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衛生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可見水標準本來就是應該向公眾披露的信息。而且,如果企業標準涉及商業秘密時,按前述《辦法》,企業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絕對不是像現在這樣拒絕向公眾透露。 企業向質監部門公示了標準,向衛生部門公示了標準,但就是不向消費者公示,并說這是“商業秘密”。瓶裝水里含有相關物質的限值,關系到消費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業的專業生產技術,不應作為“秘密”加以保護。 標準需要一錘定音 齊魯網網友舒圣祥指出,“瓶裝水國標不及自來水”不只是一個標準問題,更是一個安全問題與健康問題。同樣是瓶裝水,有的是“大自然的搬運工”,有的卻是自來水再加工;同樣是礦泉水,有的是天然的礦物質水,有的卻添加食品添加劑———瓶裝水市場本身品種繁多,加之使用的標準又完全不一樣,企業內部標準更是“商業機密”,沒人知道瓶裝水標準里的“水”究竟有多深。監管部門必須行動起來,對瓶裝水進行合理分類,給消費者一個明晰可見的統一標準。如果消費者無所適從,這個市場就不可能真正規范,企業之間的“暗戰”也就不可避免,瓶裝水的安全健康更是難以保證。 《新京報》發表社論指出,瓶裝水標準混亂,不僅讓消費者無所適從,也埋下了健康安全的隱患。瓶裝水標準統一,作為主管部門的衛生部門需要積極作為,履行法定職責,當好公眾健康看護者的角色。 京華網網友王石川也提出,對于普通百姓來說,他們心中只有一個標準,就是水質安全可靠。為深孚民意,這就要求水標準不能太“水”,要求相關企業執行標準時別太“水”,更要求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能“水”。 標準要裝進安全和良心 光明網網友李思輝指出,監管形同虛設,賴以判斷質量優劣的生產標準混亂,無疑是瓶裝水亂象的重要原因。同時,相較于標準的混亂,一些瓶裝水企業的商德失范更加可憎。這一方面表現為少數企業為一己私利,通過各種手段影響甚至直接參與標準的制定;另一方面,表現為一些企業鉆制度的漏洞,全然不顧商業道德、企業責任等。這樣做,看似是“用足了政策”,實際上是自絕于消費者。 市場監管者必須擔負起自己的使命,用好神圣的公權力,力保每一次商業交易的權責對等,每一件商業產品的安全無害;產品生產者必須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道德良心,不讓利欲熏心,不使道德淪喪,不一味鉆營,不欺人害人。 一瓶水雖小,卻可以透視真假善惡。你裝進什么才能收獲什么。瓶裝水只有裝進安全和良心,才能讓消費者放心飲用。5月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透露,目前正在加緊對《瓶裝飲用純凈水》《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標準進行清理,整合公布出新的《包裝飲用水國家標準》。對此,法制網網友張海英提出,制定相關標準,應充分重視并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一個重視消費者權益的行業,不應該只以自己的利益為重,漠視消費者的健康權、知情權、監督權。另外,國家標準在制定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消費者意見,只有把消費者利益放在第一位,才不會出現信任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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