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新司解 嚴懲病豬肉回流
在福建漳州南靖縣,兩名被當地鎮政府雇請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病死豬肉的工作人員,將撿來或以幾毛錢一斤買來的病死豬,私自屠宰后,運往湖南、廣東等地,最終流向了餐桌。短短三個月,兩人竟賣出近40噸病死豬肉,案值達300余萬元。目前,此案3名主犯已被逮捕,仍有多人在逃。(5日《瀟湘晨報》) 在互聯網上搜索,病死豬肉回流餐桌事件時有發生,雖不乏犯罪者被繩之以法的案例,卻似乎屢禁不止。究其原因,無外乎法制不嚴、打擊不力、監管虛設。 5月3日,最高法和最高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有兩個亮點,其一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刑法中“食品罪”的認定要件,“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即是列舉的類型之一。其二是明確規定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 為實現新司解的及時普及和廣為人知,最高院在發布新司解時首次全媒體直播,電視、報紙、網絡、微博全面介入直播或播報。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立體的全媒體發布信息固然是普法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但一個具有標桿價值的司解適用案件,也不可或缺。一定意義上,通過具有標桿價值的司解適用案件的查辦,來普及法律知識,比法律文本的傳播更具震懾力和規制力。對屢禁不止的病死豬肉回流餐桌事件,新司解應該舉旗開刀。 福建漳州南靖縣病死豬肉回流餐桌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固然不能逃脫新司解的制裁,但當地的行政監管也不能置身事外。一方面,兩名主犯是當地鎮政府雇請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病死豬肉的工作人員,鎮政府對其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和監管責任;另一方面,兩名主犯在當地建冷凍庫、大量收購病死豬、在池塘邊設屠宰場,如此長時間公開的違法行為,當地監管部門不能推卸為不知情。是以,用新司解向當地監管部門和人員問罪,并無不當。 社會之大,不可能沒有人性之惡。有人犯罪,有職能部門監管,有司法予以矯正和規制,這本是社會正常。不正常的是監管如同虛設,犯罪案件很多時候不是靠監管部門首先查出來,更遑論向上追溯到防微杜漸,從而總給人性之惡一些鋌而走險的漏洞,這或許是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根源所在。所以,將南靖縣豬肉回流餐桌事件規制成新司解的懲處標本,尤其需要向監管者問罪。-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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