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來之不易道路漫長
立法規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需自愿是一個進步,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司法救助配套政策。 歷經20多年,中國第一部《精神衛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今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填補了中國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空白。《精神衛生法》確定了精神障礙住院治療自愿原則,被認為將終結“被精神病”事件發生。(5月1日《新京報》) 回溯過往,長期以來,我國精神病認定、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認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亂,這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精神病的風險。精神病收治亂象多年待解,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從這個角度而言,首部《精神衛生法》應該得到肯定的評價。如果對精神病患者的認定、收治在制度上沒有任何進步,精神病患者及任何普通公民的權利沒有保護依據,公民權利仍可能被隨意侵害。 立法規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需自愿是一個進步,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司法救助配套政策。為此,《精神衛生法》指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但是,一個“非自愿住院”的人如何起訴是個現實難題。如果一個人無法保障自己不被強制入院治療的權利,那么“被精神病”,或者以精神病為名進行收治的事情就無法得到遏制。長期致力于推動精神衛生領域法治進程的公益法律機構———深圳衡平機構就認為,該條文太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救濟方面存在嚴重缺陷。 另外,自愿住院原則之外還有特殊。精神類疾病有其特殊性,有些精神病患者因為精神疾病的驅使,可能會有危害他人或傷害自身的危險,而國家有保護公民(包括病人本身)安全的責任。因此,《精神衛生法》提出了“危險標準”,作為自愿的例外。 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國際標準,通常是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者潛在危險,才予以收治。德國、英國在強制醫療程序規定中均要求,對于非短暫性治療需取得法院許可,緊急情況下可不經法院許可而強制患者治療,但隨后必須立即取得法院許可。盡管我國首部《精神衛生法》提出的“危險標準”,和歐美國家是完全一致的,但在目前的具體操作過程中,誰來認定依舊是個問題。 歸根結底,問題的關鍵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于,對疑似精神病,甚至就是精神病患者的公民,法律對其權利的保護是否到位。就算是有危險的精神病患者,對其各項權利的保護,我們也要有足夠的保障。而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細節來體現。 從過往的經驗看,“被精神病”很多是由于一些家庭經濟糾紛和手握公權力的人有其特殊目的所導致。因此,不少學者曾建議,應該為有異議的病例引進一個法律監督的機會,以此減少“被精神病”的幾率。遺憾的是,《精神衛生法》未予采納。可想而知,如果“危險標準”的認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權得不到保證,也就很難杜絕“被精神病”。 徒法不足以自行。歷經數年,《精神衛生法》盡管還有種種缺陷,但立法上的空白至少得以彌補。當然,“被精神病”也不可能靠一部立法就能真正終結,但通過立法已經昭示了國家對精神衛生問題的重視,希望精神衛生問題的法治進程會進一步推動。(張燕) |
關鍵詞:精神衛生法,施行,被精神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