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耍花招 監管別沒招
日前國家有關部門下發“優惠令”,各地景區紛紛打出“降價牌”,但記者調查發現,看似“含金”的優惠,在一些景區卻變成了種種“含水”的文字游戲。(5月1日《城市晚報》) 拋磚“隱”玉、先漲后降,一些景區虛假浮夸,給原本尋找開心的游客添了堵。在這些花招中,最令人難以容忍的就是先大漲后小降。以峨眉山為例,今年起,峨眉山旺季門票從150元升為185元,此次“五一”又降至165元,較漲價前還高出15元。 景區漲價,并非不可以,但需尊重公眾知情權,遵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43條明確規定,“(景區)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試問那些先大漲后小降的景區,在漲價之前舉行聽證會了嗎,征求旅游者的意見了嗎? 偷偷摸摸地漲價,且不由分說地漲價,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旅游法》第44條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換言之,即便舉行了聽證會,也經過了物價部門批準,要漲價也應該在六個月之后才漲,而有些景區說漲就漲,想漲多少就漲多少,怎一個隨意了得? 拿法律與景區較真,景區也許不太服氣,會理直氣壯地稱,《旅游法》4月25日才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10月1日起才施行。也就是說,《旅游法》并未實施,自然也就管不著景區。但不容回避的是,我們還有《風景名勝區條例》,該條例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明確規定,“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請問那些動輒漲價的景區遵守這一規定了嗎? 無論《價格法》還是《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均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像景區漲價的行為,不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沒有實施,都應該先聽證。而人們看到的是,不少景區管理者完全把景區當成了自己家種的蔬菜,儼然我的菜價我做主。 景區耍花招,監管別沒招。遏制一些景區不正當的牟利沖動,固然需要消費者用腳投票,更需要監管部門強力介入,依法監管。問題是,一些監管部門與景區已形成了利益共同體,有的還靠景區門票來拉動經濟發展,他們會真心監管嗎?-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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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景區,降價牌,文字游戲,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