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自掏腰包“買垃圾”不可取
“阿婆,您別再撿垃圾了,太臭了,鄰居都受不了了。”前天,一名城管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自掏300元,“買”走一堆臭垃圾。(4月24日《海峽導報》) 阿婆撿垃圾堆在小區內,致使有心臟病的吳老先生不敢開窗戶,城管自掏腰包花費300元錢買走了垃圾。看起來問題似乎得到了圓滿的解決,可是,實質是電燈泡點香煙——其實不然(燃),第二天,阿婆又撿垃圾堆在小區里了。也就是說,城管沒有處罰阿婆讓她得寸進尺。城管的這種做法錯就錯在縱容了不文明行為,今后遇到這種事情根本就不能處罰了,只能是花錢“買垃圾”,城管哪來的這筆開支呢? 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對阿婆進行批評教育,讓她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覺地把垃圾運走。要是阿婆拒不認錯,不肯行動,那就應該找街道、樓管會和阿婆的子女,對其進行說服教育。要是還不見效的話,那就應該采取強制措施把垃圾賣掉,賣了的錢歸阿婆所有。假如沒有人買,那就采取硬性措施運走垃圾,運費當然要由阿婆來負擔。現在,城管花錢“買垃圾”就是沒有堅持原則,一旦有人效仿如何是好呢? 城管執法必須掌握好尺度,絕對不能欺軟怕硬,必須一視同仁。遇到有權有勢的人,要敢于硬碰硬,絕不向權勢、金錢低頭;遇到弱勢群體要有惻隱之心,絕不恃強凌弱。人性化執法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絕對不能為了減少矛盾就向不文明行為妥協,甚至是采取花錢免災的辦法來換取暫時的安寧。城管的職責就是制止、糾正、懲處不文明行為,一旦城管向不文明行為低頭,那就是不作為,就必然會失去廣大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就必然會寸步難行。茲事體大,不能小覷。 文/畢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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