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性離婚”并非全是人心不古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85.7%的人感覺身邊有為了規避房產調控等政策而“功利性離婚”的現象。進一步分析發現,一線城市的受訪者表示“功利性離婚”現象較多的比例最高,達到44.5%。二線城市、三線城市、縣城的比例分別為43.4%、40.7%、36.0%。(4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把婚姻和房子捆綁起來,婚姻變得功利化甚至工具化,成為了近年來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特有現象,有人甚至把這種“功利性離婚”稱為“中國式離婚”。我們見過了太多因此弄假成真、人財兩空甚至引發刑事案件的報道,教訓不可謂不慘痛,可為什么許多人還是甘愿“冒險一試”呢? 這或許要從那些假離婚者得到的真好處中尋求答案。以北京現在的政策為例,如果離婚以單身的身份買房,首付只需30%,剩下的通過公積金貸款,利率只有百分之4點多;不離婚就要按照二套房政策,首付60%剩下的走商業貸款,利率百分之7點多。以還款30年來算,兩者相差近50萬元。如果再加上購房帶來的優質教育資源等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利益,對于普通家庭而言無疑具有巨大的誘惑力。 市場經濟中人人都是市場理性人,謀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本無可厚非。如果從道德層面評判,連小學生都會說假離婚不好,但在目前狀況下,一些人做出這種選擇,而且還能得到相當一部分人的認同和效仿,恰恰說明房產政策中有不靠譜的地方,而正是這些不靠譜的政策,突破了傳統婚姻對人們的道德規范,不惜為了房子挑戰婚姻的安全性。 一項政策存在現實漏洞,甚至客觀上對社會上的某些不當行為起到了“獎賞”或“鼓勵”的作用,那么這個政策就注定不是一個能起到制定初衷效果的好政策。我們不能簡單地用人心不古這樣的道德和誠信標準去評價“功利性離婚”,因為這并不能說明這些人的素質比其他人低劣。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這樣做是對社會資源分配不公的扭曲表達,提示著我們,制定公共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而不是讓人們利用“功利性離婚”來應對政策。 政府是社會公序良俗的維護者。我們不能苛求政府出臺的政策都盡善盡美,但如果事前作過充分調研,在實施過程中進行及時修正,又輔之以相應的監管處罰措施,讓“功利性離婚”無機可乘、無利可圖,甚至得不償失,想來也不會有那么多人把婚姻當兒戲。 一個道德良好的社會,必是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反之亦然。法律制度是桶,人的道德是水,“水桶理論”同樣適用于法規和道德,一旦某一塊木板短缺,里面的水就會從這里漏掉。這是人的本能使然,而彌補它的方法,惟有提高法律規范和制度約束的“高度”這一條路——這或許是一系列為獲取利益而“功利性離婚”帶來我們更為深層次的思考。 |
關鍵詞:功利性離婚,房產調控,房子,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