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性離婚”引發的思考
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85.7%的人感覺身邊有為了規避房產調控等政策而“功利性離婚”的現象。進一步分析發現,一線城市的受訪者表示“功利性離婚”現象比例最高,達到44.5%;二線城市、三線城市、縣城的比例分別為43.4%、40.7%、36.0%。(據4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把婚姻和房子捆綁起來,使婚姻變得功利化甚至工具化,成了近年來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特有現象,有人甚至把這種“功利性離婚”稱為“中國式離婚”。現實當中,我們見過了許多弄假成真、人財兩空,甚至引發刑事案件的報道,當事者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謂不慘痛,可為什么許多人還是甘愿“冒險一試”呢? 這或許要從那些“假離婚”者試圖得到的“真好處”中尋求答案。以北京現行的政策為例,如果離婚后以單身的身份買房,首付只需30%,剩下的通過公積金貸款,利率只有百分之四點多;而不離婚購房者就要按照二套房政策,首付60%,剩下的走商業貸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多,如果再加上購房帶來的其他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利益,離婚購房所具有的誘惑力可想而知。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如此誘惑力,讓一些人不惜為了房子而視婚姻、愛情、責任為兒戲。一項政策措施存在漏洞或瑕疵,在客觀上對某些不當行為起到了誘導、鼓勵甚至獎賞的作用,而這些不當行為又反過來抵消了政策的作用,這無論如何都不是一件正常的事。出現此種怪象,恐怕是政策制定者所始料未及的。 對此類“功利性離婚”,如果簡單地用“人心不古”、“素質低下”來作評價,恐怕既無助于認清事情的真相,也無助于相關問題的解決。應當看到,“功利性離婚”,實際上是某種情緒的扭曲表達和對既定政策措施的另類規避。這就提示我們,每一項公共政策未必都盡善盡美,但其制定、出臺的過程都應當慎重、科學,充分調查研究,充分考慮到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和訴求,對政策實行后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后果作出客觀而充分的估計和預判,并在實施過程中及時修正,最大限度地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只有這樣,才能既讓試圖鉆空子者無機可乘,又將可能造成的負面效應降至最低;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落實,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或許是我們在面對“功利性離婚”之類的現象時,應該進行的更深層次的思考。 |
關鍵詞:離婚,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