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大火燒出公共救援“短板”
4月14日,湖北襄陽市樊城區一酒店發生火災,火災共造成十余人死亡,數十人受傷。據在場群眾介紹,最近的消防隊離事發地點只有5分鐘的路程,“消防車半個小時后才趕到”,并且未帶云梯。此外,消防員擰開了街上的消防栓,把管子接上去,里面卻出不來水。(15日《京華時報》)
針對媒體質疑,襄陽市消防部門于15日作出回應,大意如下:其一,6時38分接警,6時47分特勤隊就已到達現場;其二,火災撲救過程中,消防車始終不間斷供水;其三,火災現場實際到場2臺云梯車,分別在著火建筑東側和院內舉高救人…… 一方指責、一方辯解,彼時彼地真相如何,儼然成了疑團。然而,細細比較雙方的措辭,便不難看出“消防部門”的閃爍其詞。首先,特勤隊到場與消防車趕到,明顯是兩個概念;再者,消防車持續供水,亦根本無法證偽“消防栓不出水”的傳言;當然,也必須承認,媒體所謂“未帶云梯”的表述,確實欠妥。準確說法應是,“在滅火車趕到時,云梯車沒同時到達。” 在迥異的發聲前,厘清是非曲直是必要的——是業務操作不規范,還是主觀上漫不經心?即便肇因未明,其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總歸是確定無疑的。 “如果消防車快幾分鐘,如果開始就有云梯,不至于死傷這么多人。”目睹了消防隊的作為不力,在場市民不禁扼腕嘆息。事實上,這份“責難”雖刺耳,卻毫不為過:在現代城市,消防隊幾乎是擁有專業滅火能力的唯一力量,一旦這層“最后的防御”失靈,民眾只能面臨聽天由命的絕境。事實上,越是對公共安全直接負責的部門,越是不容有閃失。 理論上,包括“滅火”在內,一切公共救援,都應該事先形成一套成熟、模式化的行動范式,并據此展開日常的訓練,從而實現經驗累積與操作熟練化。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一時慌亂、避免因臨場思慮不周而鑄成大錯。但反觀此次襄陽救火,公眾所看到的,無一絲專業訓練后的秩序感。 對于消防這類“緊急事態應對部門”而言,一次錯誤便足以斷送之前的所有努力。因為縱使平日的消防檢查、防災演習搞得再好,也抵消不了“一實戰就露怯”所引發的失望。 在一次難言成功的滅火行動后,“問責”自然不應缺席。除此之外,順著“引以為戒”的思路,各地顯然也該有所行動才好。比如,強化對消防栓等設施的例行維護;再比如,深度推進救火行動的提效與標準化;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實戰之時,當事人能抱持對生命的敬畏感。 唯愿襄陽的悲劇,不會重演于別地。-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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