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婚戒沒戴上 新娘一怒上公堂
結婚前定制了一枚鉆戒,可到結婚的那天,鉆戒都沒拿到。為此,結婚當天沒有戴上鉆戒的王女士,一怒之下將商家告上了法庭。日前,橋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石市某公司退還王女士定金2000元并付補償金1000元。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并已自動履行完畢。 2012年12月15日,準備結婚的王女士,相中了廣東某廠生產的寶石戒指作為結婚戒指。經查詢,該鉆戒在石市某公司有售,王女士和男友立即前往該公司處,選中了一款鉆戒。公司接待人員向其出示了廣東某廠的《珠寶個性定制單》,并與之簽約,約定交貨期限為7個工作日,總價款為8000元,王女士當場交付定金2000元。 七天以后,王女士詢問公司,被告知廠方還未供貨。讓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直到2013年1月1日結婚當天,王女士仍未收到鉆戒。一氣之下,王女士找到該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為此,轄區工商局工作人員曾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但沒有任何結果。于是,王女士將該公司起訴至橋東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退還定金2000元,并要求該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女士和石市某公司簽訂了鉆戒訂單,符合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該公司對王女士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王女士可以選擇該公司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合同權利。故對王女士要求該公司退還定金的主張,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在雙方所簽訂的《定制單》中雙方雖約定工期為7日,但并未約定交貨日期,故對王女士要求該公司按日200元給付賠償金的主張,理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但考慮到王女士定制該鉆戒是為了結婚,具有特殊用途,未在合理時間內交付鉆戒給王女士造成一定的影響,該公司應適當予以王女士相應補償。 最終,橋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該公司退還王女士定金2000元并給付補償金1000元。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并已自動履行完畢。(記者馮月靜) |
關鍵詞:定制婚戒,新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