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發給學生
“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當足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更不得用于學校食堂聘用人員工資福利、食堂(伙房)建設、設施設備購置、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以及開展營養改善計劃的工作經費等支出。”為確保國家補助的每生每天3元營養膳食補助全部吃進學生嘴里,省教育廳專門下發通知,明確學校食堂(伙房)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維護經費應納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因實施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食堂聘用人員工資等費用,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 省教育廳要求,22個營養改善計劃試點縣要加快改進供餐模式。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務必要實行食堂供餐,為學生提供完整的午餐或早餐。采用供應免費早餐的學校,必須提供牛奶或雞蛋等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其它食品再根據飲食習慣和營養價值多花樣搭配;采用供應午餐的學校,可提供完整的午餐或在午餐時單獨提供價值為3元營養價值較高的菜品,也可將補助資金充入飯卡或發放餐券由學生自主選擇營養菜肴。尚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暫時可以采用課間加餐模式,待食堂建成后,改由學校食堂供餐。 為規范食品采購行為,省教育廳要求,米、面、油、雞蛋、牛奶等大宗食材將由試點縣政府公開招標、集中采購,肉、禽、蔬菜等新鮮食材鼓勵在本地采購。有條件的地方,還可建設食材生產和供應基地,逐步實現“自產自用”或“農校對接”,穩定供貨渠道,確保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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