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闖紅燈”遇阻是慣出來的毛病
《中國青年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越是“作罷”,越是繼續嬌慣,越是給闖紅燈者一種錯誤的暗示:只要民間阻力足夠大,官方對闖紅燈的治理就不得不作罷。終結這種怪圈,惟有持之以恒的嚴格執法。 近期,多地嚴查行人闖紅燈,動用了各種手段,其中罰款這一招,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比如北京處理一起闖紅燈就需要半個小時;比如南京一位大媽亂穿馬路,交警說:“旁邊就是路口,多繞幾百米不就到了嗎?”大媽反擊:“人生能有多少個幾百米?” 這樣的狡辯讓人啼笑皆非,不少國人都把哲學用在這種狡辯上,將思辨變成一種油滑。這些人平常也會談“法律信仰”,可僅僅只在自己處于弱勢位置、尋求法律救助、法律對自己有利時,才想到“法治”;一旦處于某種強勢位置、能從違法中獲益時,就成為阻礙“法治”的釘子戶。 “不闖紅燈”的要求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規則、法規的明文要求,有什么理由去抵制呢?阻礙的理由無非有三:其一,闖紅燈的人非常多,處罰應該考慮到這個國情,治理應循序漸進;其二,以前闖紅燈怎么不罰,現在突然開罰讓人受不了,不應“運動式執法”;其三,交通規則存在問題,很多路口通行信號燈太短,或者機動車不講規則,行人是弱者,不應處罰行人;其四,闖紅燈只是一種不文明陋習,不應該以罰款方式去治理。 顯然,四個理由毫無道理。其一,違法的人多,不意味著就有了正當性;其二,以前闖紅燈未被處罰,是法律執行不夠,并非以前可以闖紅燈;其三,不能為“守法”設置條件,即使交通規則有問題,即使行人與機動車在路權分配上有問題,也不能成為可以闖紅燈的理由;其四,不要再以輕飄飄的“不文明陋習”去辯護,闖紅燈本身就是“交通違法行為”。 眾多阻撓的理由歸結到一條:這是長期以來交通管理中“彈簧式執法”慣出來的毛病。管理部門執法不嚴,先沒把行人闖紅燈當回事,行人當然也就有法不依。執法者的嬌慣和縱容,最終使得行人不把紅燈放在眼里。 此前,管理部門已進行過多輪闖紅燈治理,可在這種慣出來的巨大阻力下都流產了。越是“作罷”,越是繼續嬌慣,越是給闖紅燈者一種錯誤的暗示:只要民間阻力足夠大,官方對闖紅燈的治理就不得不作罷。終結這種怪圈,惟有持之以恒的嚴格執法。-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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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闖紅燈,處罰,嚴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