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燃氣漲價讓誰尷尬了
4月1日起,長春燃氣價格上調。其中天然氣價格每立方米由2元上調到2.8元;煤氣價格由每立方米1.5元漲至2元。 此次長春燃氣價格大漲,很容易讓人聯想起前不久發(fā)改委對燃氣漲價的辟謠。彼時,發(fā)改委言之鑿鑿,斥漲價傳聞為“無稽之談”。事實上,長春市燃氣價格調整聽證會早在2月25日就已召開,并通過了燃氣上漲方案。因此,在程序正義的意義上,長春此番上調燃氣價格,并不顯得太突兀。漲價行動本身,在事實上構成與發(fā)改委權威的抵牾,應該說帶有很大的巧合成分。 在長春燃氣漲價引發(fā)的輿論場中,發(fā)改委被視為一個言而無信者,這樣的詰責有些意氣用事。燃氣價格不像油價,成品油價格發(fā)改委一言九鼎,但燃氣價格,尤其是終端價格,發(fā)改委并不具備全局性的決斷力和影響力。因為目前,各地燃氣價格的決策權與主導權,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倘若某地漲價便直接指責發(fā)改委,無助于揭示事實真相。 此次長春燃氣漲價事件背后的真問題,并不是什么發(fā)改委“言而無信”,而是燃氣價格形成機制的落后。目前中國的燃氣價格,基本上是各自為政,何時調整,怎么調整,皆由地方政府綜合權衡決定。而價格聽證會,意義當然不能抹殺,但民眾對于價格的影響力十分有限。發(fā)改委作為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在地方性的燃氣價格改革中,負有指導和約束責任,但無決斷權和裁判權。怎樣才能形成一套覆蓋全國的、科學的,既能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又能照顧到民眾感受的燃氣價格形成機制是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張若漁(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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