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輕易否定“闖紅燈罰5元”
《溫州都市報》1日報道,溫州市今起開罰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等違法行為,各轄區交警大隊統一處罰力度——罰款5元。若當事人不接受罰款,在自愿原則下,可參與交通勸導管理。 對于這樣的處罰行為和處罰力度,公眾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不能凡事都靠罰,否則就有變執法為“執罰”,謀部門利益之嫌;另外的人則不但覺得該罰,且認為5元的處罰力度太小了。 客觀而言,罰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選擇,也不是最佳選擇,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交管部門的執法對象千差萬別,有人可能通過教育引導就能認識錯誤,但也有人就是不吃教育引導這一套,偏偏對罰款比較“感冒”。交管部門把教育引導和罰款處罰相結合,正是針對不同違章者的一種對癥下藥。 至于有網友說5塊錢的罰款力度太小,我對此有不同看法。罰款額度越高,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遇到的抵觸情緒也就越大,執法難度也就越大,無疑將大大提高執法成本。而5塊錢的罰款額度雖不大,但可以引發被罰者的反思:僅僅因為闖了紅燈就損失5塊錢,那么如果我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就可以避免損失了嗎?有了這樣的反思,也就達到了罰款的目的。 要改變“中國式過馬路”,從根本上需要提高國人的文明素質,但作為一種“補充性執法”,罰款同樣有用武之地,不能被輕易否定。-苑廣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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