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新改擴建小區要配套建社區衛生服務設施
昨天(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審查批準了《石家莊市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市內五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正定新區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達30平方米以上的,都應當配套建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 《條例》規定,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農村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由政府設置。每個街道辦事處或者3萬到5萬人口區域內設置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能覆蓋服務的區域,應當建設社區衛生服務站,建筑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每個鄉(鎮)設置一所衛生院,不設床位和床位在20張以下的鄉(鎮)衛生院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20張床位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每個行政村設置一個村衛生室,村衛生室建設標準按照每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三個檔次,建筑面積分別不少于6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 市內五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正定新區建設、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 《條例》要求,建設醫療衛生設施應當符合抗震、消防和環保等標準,并建設與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相適應的停車場(庫)、醫療廢物收集和無障礙等附屬配套設施。附屬配套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條例》規定,醫療衛生設施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場所或者設施;飼養、屠宰畜禽等場所或者設施;廢棄物收集、儲存、處理場所或者設施;高污染、高噪音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或者設施等。 |
關鍵詞:新改擴建小區,社區衛生服務,配套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