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縣“明膠”案一審宣判 負責人宋海新獲刑17年
3月29日,河北阜城“明膠”案被告人宋海新被押進法庭。新華社發 昨日(2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北阜城“明膠”案一審宣判,河北學洋明膠蛋白廠負責人宋海新被判處1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萬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或處罰金。 阜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河北學洋明膠蛋白廠因投資大,銷路不佳,該廠基本沒生產食用明膠,而使用工業皮革廢料,經過熬煮、干燥、粉碎等工序加工制成工業明膠。該廠生產、銷售“問題明膠”被新聞媒體曝光后,阜城縣公安機關查扣該廠庫存涉案工業明膠47.84噸(經抽樣檢驗為不合格工業明膠)。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間,被告人宋海新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張,稅價合計1928300元,涉及稅款280180.32元。 阜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海新作為學洋明膠蛋白廠負責人,以假充真,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其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生產、銷售“問題明膠”被曝光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轉移、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等物品,其行為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外,被告人劉猛、劉愛國、劉嶺、宋江新、劉建新、宋訓杰、宋訓剛、王亞利、吳照強等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轉移、藏匿銷毀證據的違法行為已被查明。 阜城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及隱匿會計憑證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被告人宋海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200萬元。阜城縣人民法院還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他被告人作出相應判決。(記者馮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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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阜城“明膠”案,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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