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立法禁止擅自變更建設規劃 需要變更要公示
為防止一些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條件,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的《唐山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一系列規定。 條例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確需要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原出具規劃條件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按以下程序進行: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對變更內容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涉及容積率調整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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