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自殺 法律得管管
3月25日晚,三名男青年在東莞萬江一小旅社內身亡。據民警調查,他們來自不同地方,因工作艱辛、生活不如意等原因,相約東莞,燒炭自殺。據警方稱,另有兩名男青年中途不想死,于是離開。(27日《南方都市報》)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多人相約自殺,且共同實施了購買炭、炭爐等集體自殺工具的行為,那么,相約自殺的所有的人,都因這種相約及實施燒炭的“先前行為”而負有對其他人的救助義務。因此,當有人不想死而中途退出時,他就負有對其他自殺者救助的義務——或是制止他們的自殺行為,或是送至醫院醫治,或者是報警。他們沒有履行這種救助義務,任由自殺者中毒死亡,他們就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除了刑事責任之外,相約自殺而放棄者,也可能因為自己的不救助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追究相約自殺生還者的刑事責任的案例比較少見。一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約自殺生還者,大多是明顯的殺害對方的行為。比如,兩人相約自殺,一方殺死對方,自己自殺卻未遂,或者在殺死對方后又貪生改變自殺主意,這種情形下,相約自殺生還者往往被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像上面所說,一起燒炭自殺,中途改變主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少。因此,有關司法機關還是得行動起來,對后一種情形也要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樣才有利于遏制相約自殺的現象蔓延。 然而,更重要的是,法律更需要管管那些在網上大肆宣揚厭世情緒,引誘、教唆他人自殺的人,以及那些宣揚自殺和聯系相約自殺的網聊群、微群。取締這些有害的網聊群、微群,同時加大打擊力度,對那些鼓勵和宣揚自殺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甚至是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相約自殺者除了有生活壓力外,大多還是心理不健康者,有關方面也應成立相應的心理咨詢等公益組織,對這些有自殺傾向的人進行心理干預,讓更多的人從自殺的陰影中走出來。-楊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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