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犯罪終身禁入“重而無力”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于4月1日施行,將對構成犯罪的嚴重失信者實行行業禁入。 京版食品安全條例不乏亮點,譬如將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歸集、共享、公布平臺;借鑒香港等地經驗,將食品生產經營細化為19種具體業態類別,提出不同的許可要求,施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細化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場……但是,在對構成犯罪的嚴重失信者實行行業禁入方面,卻不免有些“重而無力”———看似嚴苛,落到現實中卻有可能無處發力。 香港的食品安全監管經驗往往會給內地諸多啟發,此次北京出臺食品安全條例,也借鑒了香港的一些做法。但是在香港,專門負責食品監察、管制和風險評估等事宜的食品安全中心,其組成人員一般具有很強的專業背景,目的在于以專業性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隱蔽性和復雜性。 京版條例中,明確界定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和組織綜合治理等五項職責,發現轄區內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先不說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并不具有食品安全的執法權,讓一般的行政人員去發現具有隱蔽性、復雜性甚至專業性的食品安全問題,似乎是強其所難。如若不能及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嚴重失信者,禁入就無從談起。 進一步看,香港法律規定,任何人售賣不適宜人類食用的食品則屬犯罪。細勘我們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九章“法律責任”中以行政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為主打,僅在尾條規制“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就可以想見在食品生產經營中構成犯罪有多“難”。所謂終身禁入,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能夠依法驅逐的人并不會太多。 當務之急是著手修訂《食品安全法》。一方面,隨著大部制改革中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九龍治水”監管格局需要在法律層面上作調整,賦予監督管理總局執法權;另一方面,在法律層面上扭轉以行政處罰為主的態勢,嚴苛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和規制。一定程度上,作為上位法的《食品安全法》不作修訂,地方出臺的條例即使罰則再重,落實起來也難免會力不從心。(燕農) |
關鍵詞:食品犯罪,行業禁入,嚴重失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