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作價50萬 如何嚇倒開發商?
近日,在南京雨花臺區金陽東街南側一個占地7萬平方米的商業項目工地上,考古人員心痛地發現,之前被確認的包括一座王侯等級墓葬在內的三座古墓,遭施工方連夜開挖毀壞。而此前,南京市博物館和開發商已經協商好了考古勘探相關事宜。一份停工通知書,未能擋住開發商粗暴的施工破壞。(3月28日《揚子晚報》) 有人說,南京就像古董鋪子,每一鍬挖下去,都不免磕碰著文物。正因如此,南京規定,重點埋葬區或施工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工程項目,必須考古勘探后,才能施工。然而,這樣的規定,對于某些急于趕工期的開發商來說,卻是一紙空文。 南京市文化綜合執法總隊二支隊隊長吳靖說,“這是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于是,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根據《文物法》,施工方將面臨5至50萬元的處罰。同樣的依據還有《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41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紙行政罰單,一個50萬封頂的“殺手锏”,在房價動輒成千上萬的今天,能嚇唬得了誰呢? 猶記得去年7月,《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引發熱議,因為其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元。喧嘩過后,遍查法案,大家心緒了然———因為根據2002年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破壞文物的行為,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款就是50萬元。 從“梁林舊居”到南京古墓,尷尬似乎在于法令太柔。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甚至有官員直言:“比如在國內的一座城市,曾有一位開發商,在拆掉古建筑之前,就拿著50萬的罰款找到文物部門,以此顯示其拆毀文物的決心。”說起來,都是對歷史缺乏敬畏。但這就像法律一般,沒有公平正義的效率,哪來的信仰?再多的建筑、再無價的文物,總要有堅定的守護者。開發商不懂文物,卻并非不了解法律。但是,為什么“施工方”壓根兒就不在乎文保的法律法規?去年10月媒體曾報道,鄭州市一開發商在未完成考古發掘的情況下,違法施工進行建設,涉嫌破壞距今4000多年的龍山文化遺址。一樣是趕工期,一樣是沒人當回事,一樣是祭出最高50萬元的罰單“嚇唬”。 俄國作家果戈理說:當歌曲和傳說已經緘默的時候,建筑還在說話。城市里簇新的城墻與成片的廢墟,見證著眾多古城的發展之夢。其實,文物的命運,不過是城市最真實的心思與表情罷了。(鄧海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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