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線桿施工絆傷一男子他告了施工方 還告了居委會
石市市民張先生晚上騎電動車回家,穿行隔壁小區時因為沒有路燈,在摸黑行駛時竟撞到了通信公司電線桿的拉線上,當即摔倒造成鼻骨、顴骨骨折和腦震蕩等多處傷害。遭此厄運后,張先生將通信公司及對該小區負有物業管理責任的居委會一起告上法庭。 撞到的是通信公司電線桿的拉線,居委會是否有賠償責任呢?日前,石市橋東區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宣判,判決居委會和通信公司共同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小區院里騎車撞上線桿拉線 去年7月的一天22時許,張先生騎電動車回家。途經一小區時,由于天黑且小區院內沒有路燈,他不小心撞到了某通信公司在小區施工的通信電線桿的拉線上,當即昏迷過去。隨后,周圍乘涼的群眾及時撥打120,張先生被送至醫院。 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張先生頭面部外傷、腦震蕩、鼻骨骨折、左顴骨骨折、頸前區皮膚及軟組織挫傷等。 為了給自己要個說法,張先生訴至橋東區法院,請求判令電線桿所屬通信公司及對該小區負物業管理責任的居委會支付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1370.32元。 “肇事”拉線此前曾絆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先生非事發小區的居民,他受傷的小區系新建小區,配套設施尚不完善。 事發時,張先生是下班回家,他所居住的小區與事發小區僅一墻之隔,而且事發小區南北均有大門,行人可隨意通過,事故發生地點沒有路燈。 據了解,出事的拉線曾于此前也有過絆倒行人的現象,小區居委會針對以前拉線絆傷行人事件也曾在小區內張貼通知,并派負責該項目的人員找到通信公司,就該拉線的安全問題告知該公司,但通信公司直至本次事故發生后才將拉線撤走,通信桿還在。 居委會未采取措施被判責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受傷是其夜間騎行于事發小區時,被通信公司設置的通信桿拉線絆倒所致,因該線桿設置在小區通行的便道上,無任何警示標志,且該拉線之前已絆倒過行人,通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通信公司對原告所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被告居委會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單位,未在小區通行地段設置路燈,且明知拉線的存在會造成安全隱患,也未采取相關有效的警示措施,對張某受傷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與通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張先生在穿行小區時,明知小區內無路燈,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其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本案案情,其應承擔10%的責任。二被告負擔90%的賠償責任,即15821.84元。 法官點評 別讓安全設施不安全 針對本案,辦案法官蘇亞萍認為,通信電桿的拉線本身也是一個保障安全的設施,但在本案中卻成了一個更大的安全隱患,在此前曾絆倒行人的情況下,直到出現了更大的損害及損失的情況下才將拉線移走,這也顯示出該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不到位。而作為負有物業管理職責的社區居委會應該怎樣更好地保障業主安全和為小區的業主服務,也應引起深思。(記者李媛 通訊員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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