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獲一次性地方經濟補助
日前,石市下發關于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標準和對服役期間立功士兵的獎勵標準。 通知明確,對于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統一領取部隊按規定標準下發的一次性退役金后,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全市實行城鄉統一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經濟補助政策。 具體標準為: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與部隊發放的退役金之和,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業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在2年義務兵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義務兵1年發放標準的20%增發。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與部隊發放的退役金之和,低于市、縣(市)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補齊。市區的退役士兵經濟補助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市區內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服現役滿12年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相應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基礎上增發20%。各縣(市)補助標準,由縣(市)政府確定。 |
關鍵詞:退役,自主就業,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