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路燈漆黑一片 夜歸人撞上電桿致傷 索賠
深夜騎電動車在小區內行駛,由于天黑沒有路燈,撞到通信公司的通信電桿拉線上,當即摔倒造成鼻骨、顴骨骨折和腦震蕩等多處傷害。日前,石家莊市一張姓市民遭此厄運后,將小區物業及通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勝訴,依法獲得賠償。 2012年7月的一天夜里22時左右,原告張某騎電動車在石家莊市某小區內便道上行駛,由于天黑且該便道上沒有路燈,其撞到某通信公司所屬的通信電桿的接線上,當即昏迷過去,被周圍乘涼的群眾及時撥打120送至醫院。經醫院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張某頭面部外傷、腦震蕩、鼻骨骨折、左顴骨骨折、頸前區皮膚及軟組織挫傷等,并且其所騎的電動車也受到損壞。故張某訴至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電桿的所屬單位某通信公司及對該小區負有物業管理責任的某居委會支付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1370.32元。 經橋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致原告張某受傷的小區系新建小區,配套設施尚不完善。張某非事發小區的居民,事發時原告系下班回家,其居住地與事發小區僅一墻之隔,事發小區南北均有大門,行人可隨意通過,事故發生地點沒有路燈。出事的拉線曾于此前也有過絆倒行人現象。小區居委會針對以前拉線絆傷行人事件也曾在小區內張貼通知,居委會也曾派負責該項目的人員找到通信公司,就該拉線的安全問題告知該公司,但通信公司直至本次事故發生后才將拉線撤走,通信桿還在。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受傷系其夜間騎行于事發小區時,被某通信公司設置的通信桿拉線絆倒所致,因該拉線桿設置在小區通行的便道上,無任何警示標志,且該拉線之前已絆倒過行人,通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通信公司對原告所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某居委會作為對小區物業的管理單位,未在小區通行地段設置路燈,且明知拉線的存在會造成安全隱患,也未采取相關有效的警示措施,對張某受傷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與通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張某在穿行小區時,明知小區內無路燈,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其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本案案情,其應承擔10%的責任。二被告負擔90%的賠償責任,即15821.84元。故橋東法院判決被告通信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5821.84元;被告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298元,減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負擔39元,被告通信公司負擔110元,某委員會承擔連帶責任。 |
關鍵詞:電桿,索賠,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