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辦法:最高賠付限額18萬元
按照《細則》,居民醫保的大病保險基金賠付保障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的年度起付標準,參考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確定,2013年暫定為23000元。 大病保險醫療費結算年度與居民基本醫保相同。 按醫療費結算年度計算,保障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在起付標準及以下的,大病保險基金不予賠付,超過起付標準部分,按自付醫療費用額度分段確定賠付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至30000元部分賠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賠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賠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賠付60%,20000元以上至最高賠付限額賠付65%。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賠付最高限額為18萬元。 結算辦法:醫療機構記賬結算 保障對象大病保險的醫療費,應由個人負擔的,本人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應由大病保險基金負擔的,醫療機構記賬結算。保障對象個人墊付大病保險的醫療費,可及時到同級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該《細則》自1月1日起實施(2013年實行市級統籌的縣(市)、區自聯網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的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石政辦發〔2011〕55號文件附件《石家莊市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待遇。 |
關鍵詞:醫保,基金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