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的要求,以職能轉變為核心,繼續簡政放權、推進機構改革、完善制度機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重點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系,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整合加強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海洋、能源管理機構。 (一)實行鐵路政企分開。為推動鐵路建設和運營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障鐵路運營秩序和安全,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發展,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負責擬訂鐵路技術標準,監督管理鐵路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工程質量等。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業務,承擔專運、特運任務,負責鐵路建設,承擔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 國家繼續支持鐵路建設發展,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運價改革,建立健全規范的公益性線路和運輸補貼機制,繼續深化鐵路企業改革。 不再保留鐵道部。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三)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水平,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將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業部。 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四)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為進一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著作權管理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五)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將現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海洋發展規劃,實施海上維權執法,監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等。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為加強海洋事務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海洋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協調海洋重大事項。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承擔。 (六)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為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5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4.中國人民銀行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準。 |
關鍵詞:國務院,職能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