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威藥業李振江董事長:應當提高惡意訴訟的成本
在審議兩高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神威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李振江說,當前,部分市場主體為了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借助訴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假官司”呈日益增多之勢。他建議要提高惡意訴訟的成本。 惡意訴訟越來越多 何謂惡意訴訟?李振江代表說,在刑事案件中,惡意訴訟的體現應該是誣告,如果誣告行為構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民訴和行政訴訟中,也有一些人為了泄憤或其他原因,濫用訴權,有事沒事就告,一來浪費司法資源,二來讓被告花費不必要的訴訟成本,三則企圖讓被告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當然,這類行為如果涉及偽證,我們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濫用訴權,也就是所說的惡意訴訟,現行的法律對其處罰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 李振江代表舉例說,比如一個超市,賣的本來都是合格產品,但有人就是要告這個超市賣假冒偽劣產品,超市就要被迫應訴,同時也會產生應訴的成本,如律師費、鑒定費、誤工費及商業機會的喪失等等,雖說身正不怕影子歪,但壞影響出去了,即使官司贏了,也相當于輸了。 李振江列舉了一組數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2008年100件審結的二審案件抽樣分析發現,超過20%的案件存在著訴訟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也顯示,2011年全國中級以上法院共受理各類二審案件707498件,二審結案中,改判和發回重審的僅占15.17%。大部分上訴都屬于無理上訴,這不僅是司法資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也嚴重背離了程序效益的原則。 處罰惡意訴訟有待完善 惡意訴訟為何越來越多,李振江代表說,目前,我國訴訟風險低,現行的法律中,規制惡意訴訟的條文操作性不強,具體的制裁措施也未能發揮作用,因此,惡意訴訟行為被審查發現后,行為人承擔的后果無非是被駁回起訴,因敗訴而承擔的訴訟費用,與其所得到的巨大利益相比根本算不上制裁。這種惡意訴訟的低風險,使得不少人以一種投機的心理濫用訴權。 為此,李振江代表建議,設立由惡意訴訟的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鑒定費、誤工費等費用損失的制度。一方因另一方的起訴被迫應訴,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因被迫應訴所產生的律師費等費用及造成的損失,一并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以此促進社會法治進程的良性發展。 至于如何判定惡意訴訟,以免“誤傷百姓正常訴訟”,李振江代表說,現行的法律中,規制惡意訴訟的條文原則且模糊,操作性不強,具體的制裁措施也未能發揮作用,因此,對惡意訴訟行為范圍的界定、處罰的標準以及處罰的種類應該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并且,法官一般心里都有桿秤,是否惡意訴訟很容易分辨出來,如果提高了惡意訴訟的成本,相信這類假官司能夠減少很多。(特派記者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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