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高”報告看反腐決心
反腐已經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溫家寶總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坦言,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面對嚴峻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司法腐敗的形勢,3月10日公布的“兩高”報告吸引了眾多目光。 保持司法“水源”清潔也是反腐重要方式 李妍(《重慶時報》評論員) 多年來,“反腐”一直高居“兩會”關鍵詞榜單前列。面對嚴峻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司法腐敗的形勢,劍指“反腐”的“兩高”報告,自然也吸引了眾多期待的目光。在今年“兩高”報告中,除了表達出對腐敗的“零容忍”,嚴控司法腐敗,也成為報告的重要議題。 正如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司法公正就是一個社會公平正義的水源,只有水源保持清潔,社會公正才能在獨立與不受污染的司法判決中得到彰顯。也只有司法保持了獨立與公正的本色,法律才可能成為人們信仰與敬畏的戒條。因此,防止司法腐敗,避免司法腐敗污染社會正義的水源,從源頭治理腐敗,堅決懲處司法腐敗,依法依紀查處害群之馬,以反腐倡廉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也應成為反腐的一條必不可少的路徑。 以制度的力量預防、約束與懲處腐敗,向來被認為是反腐的終極手段,防止司法腐敗亦如是。比如,在今年“兩高”報告中,就提到司法公信建設,提到“對一切依法應當公開的審判活動,敞開大門接受監督”。“敞開大門接受監督”,表達的是司法公開、透明的一種姿態。這種姿態一旦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不僅司法腐敗將一定程度得到遏制,通過司法裁決訴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也將得到滿足。“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保持司法水源的清潔,以制度建設遏制司法腐敗,反腐路上才可能以獨立、公正的法治之力,“老虎”、“蒼蠅”一起打。 鐵腕治腐也是對官員的一種保護 易艷剛(《新華每日電訊》評論員) 通覽最高檢的工作報告,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數據,昭示著檢察系統過去五年的成績,也昭示著中共中央鐵腕治腐的決心。尤其是“30名省部級以上官員因職務犯罪而被立案偵查”的事實,更說明“反腐要蒼蠅老虎一起打”絕非兒戲。 厲聲反腐,鐵腕治腐,不是跟官員群體過不去,而是加強黨政干部隊伍建設的必需,以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應有之義。如果官場作風不正,再優秀的干部,也難免會被熏染和侵蝕。諸多事實表明,很多黨政干部走上貪腐之路,都是因為礙不住情面、禁不住官場潛規則,才走向深淵,斷送前程。 有不少干部都在感慨,當官已經成為高危職業。高危,表面上說的是一不小心就會丟了烏紗帽,實質上卻是因為官員手中的權力很容易成為加入“貪腐俱樂部”的一張門票。從這個意義上講,堅決懲治和預防腐敗,尤其是多打“老虎”,其實也是對官員的一種保護。因為反腐能將問題官員清理出干部隊伍,更能震懾官場不正之風和潛在的違法沖動。只有官場作風正了,危險系數才會降下來。 談及反腐,人們最常說的是“將權力關進籠子”。其實,籠子意味著規則,它既是對官員行為的制度性約束,也是對那些作風正派的官員的制度性保護。 對腐敗要“打”更要“防” 沙元森(《齊魯晚報》評論員) 從“兩高”報告看,各級法院和檢察機關五年來在反腐方面取得了驚人的成績,各類數據確實凸顯了國法的尊嚴。但是,也要看到,這些觸目驚心的數據,也可能動搖群眾的信心,給人“越反越腐”的印象。從源頭上治理腐敗,讓腐敗數據逐步降下來,應成為反腐工作的重點。 一些官員之所以在腐敗的道路上“前赴后繼”,不完全是法紀不嚴、懲處不力,更多的是監督和防范不夠。幾乎每個腐敗官員都是從“蠅頭小利”開始,此時若無制度的有效約束,沒有外界的“預防針”,就很容易貪腐成癮。增強對腐敗的打擊力度,固然可以大快人心,也能威懾到一些官員,使他們想腐而不敢腐;但對那些已走上腐敗之路的官員來說,威懾通常是靠不住的,面對權力和金錢的誘惑,他們敢于鋌而走險。 如果懲戒已經不能使腐敗望而卻步,那就應該建立更加有效的防腐機制。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日前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三管齊下”應該成為今后反腐的方向,在懲戒力度已經足夠時,如何加強防范就顯得迫在眉睫了。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個很形象的比喻。但制度設計不是泛泛而談,還需要具體可行的技術操作。防腐就要防微杜漸,從小處著手,從老百姓看得到的腐敗抓起。比如公車私用多年來見怪不怪,這次兩會就有政協委員提出以專屬牌照加強管理,這個建議一旦落實,就等于給公車罩上了一張無處不在的監督網,由此引發的腐敗必將明顯減少。 反腐敗必須堅持“法律至上” 沈彬(《東方早報》評論員) 今年2月,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之后,借著這股東風,《人民日報》刊發了“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系列評論,強調要“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 法律至上,就是將法律置于定紛止爭的最高標準的位置;強調司法獨立,就是要保障司法裁判作為解決矛盾的最終手段,使每個案件“一斷于法”,不受其他因素干擾,杜絕以權代法、以言代法。法治是目的本身,而不只是手段。 具體到反腐工作中的堅持“法律至上”,要真正發揮司法審查作用,司法權應及時糾正行政違法,乃至官員的瀆職違法犯罪。司法機關應敢于在污染、拆遷等所謂“敏感”案件中,堅守法律,不受地方利益的羈絆,向違法行為說不。如此才能及時阻止個別地方官員的違法行為。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更要像曹建明檢察長在報告中強調的那樣“建立重大復雜案件專案調查、非法干預查辦案件情況溝通和處理機制,推動解決瀆職侵權犯罪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問題”。如此堅持司法獨立、法律至上,方能讓司法治腐更多從事后懲罰,轉向事先制止、事先警戒,從而將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
關鍵詞:全國兩會,反腐,政府工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