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聲音]賈春梅代表:虐待兒童行為應單獨入罪
2012年,新聞媒體先后曝光了溫州“狼爸”罰6歲女兒跑步致死案件;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顏艷紅虐童案;太原某幼兒園教師狂扇女童耳光等等一系列令人發指的侵害殘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全國人大代表、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認為,這些情節嚴重的侵害兒童行為,對被害兒童的身心將會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可能會影響他們今后的成長,但遺憾的是,我國刑法還沒有專門適用于虐童行為的條款,為更好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她提出了虐待兒童行為應單獨入罪的議案。就此,本報對其進行了專訪。 代表建議: 現有相關法律把虐待兒童行為與其他普通的虐待行為不加區分地一體對待,建議虐待兒童行為應單獨入罪。 燕趙都市報:請您從司法的角度上說一下為什么要提出虐童單獨入罪。 賈春梅代表:溫嶺“幼師虐童”事件,雖然引起輿論口誅筆伐,但涉案女教師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之后只能不了了之,因為罪名適用是存在問題的,這個情況在當時我就有所預料。參與拍照的女教師也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為什么幼兒園一再曝出虐童丑聞?其背后凸顯的雖然是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與素質的低劣,但是,于更廣的層面來討論,它其實更折射出在我國的法律治理框架中,對虐童行為的責任追究并不完善。 燕趙都市報:請您詳細解釋一下,為什么我國法律對虐童行為的責任追究并不完善? 賈春梅代表:從行為性質上講,幼師虐童不僅違背了老師的法定職責,嚴重損壞幼兒教育秩序,而且侵犯需要特別保護的幼兒的身心健康權利,其社會危害性較一般違法行為更甚,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但是我國刑法并無“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僅限于虐待家庭成員,且量刑一般不超過2年。在此法律制度下,溫嶺警方選擇的尋釁滋事罪,也只是勉強掛靠在“隨意毆打他人”這一罪狀上面,并未照顧到受害人是幼童的特殊保護要求,且最終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而不了了之,因為該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要件。 當然,虐童案頻發也暴露出政府部門監管執法的疏漏。比如,幼兒教師的無證上崗和無資質的幼兒園等,這些問題也需要解決。但是,抑制虐童事件,保護人身權利,保障幼童健康成長,刑法不應缺位。從這個角度來看,現有相關法律把虐待兒童行為與其他普通的虐待行為不加區分地一體對待,無疑已不符合現實社會的需要。 燕趙都市報:我國現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賈春梅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上述從犯罪主體,刑罰以及追訴方式等方面均已明顯不能適應現實實踐的要求。而溫嶺幼兒園涉案教師虐童案,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提起批捕,及社么反響的強烈,一方面反應出了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應由刑法規制的現實社會基礎,另一個方面也凸顯了我們修改相關法律,把侵犯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單獨入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燕趙都市報: 您提出的議案內容是什么? 賈春梅代表:第一,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將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第一款,第三款改為第二款,增加“虐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分別依照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改后的二百六十條全文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虐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分別依照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更加明確涉及兒童侵權和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意見。 |
關鍵詞:虐童,兩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