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免責”立法激活正能量
日前,提請初審的《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為救助人不是侵權行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不對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擔責任。(25日《羊城晚報》) 這一條款早在“草案”征求意見時,就曾引發普遍關注。及至送審再度被媒體聚焦,并非因為它在地方性立法中有什么“開創性”意義,而更關乎普通人的良心掙扎。公眾盼望立法能夠強化對見義勇為者的支持,以減少在面對“該不該伸手”時的猶豫。 應當說,從立法上看,深圳這一“草案”并無“創新”之處。連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初審報告中也表示,該草案在歸責原則方面實行過錯責任,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則。這里所說的上位法,就是指《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在民事侵權責任認定上,中國尊奉“過錯責任”為主的原則,這是常識。 除了實體法的規定,程序法上也能找到深圳此“草案”的依據。如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救助人向救助人索賠,那就得證明被救助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了救助人的侵害。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雙方均無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這時,主張者理當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的后果。最高法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有更為詳細的詮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而司法實踐中竟出現要求救助人來證明自己沒有侵權,甚至法官“依常理推斷”而不是“依證據證明”來認定侵權責任,實屬對法律精神的悖反。 因此,盡管深圳這一“草案”在上位法下并無創新之處,但媒體的聚焦、輿論的關注有利于法律常識得到普及,也有利于化解見義勇為者的擔心,進而為促進良善的社會風氣提供“正能量”。-王琳(法學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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