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會組織資產
日前,我省民政部門出臺《河北省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 社會組織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 《辦法》對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作出了界定: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務,具有社會公益性、服務性和非營利性特點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需前置行政審批外,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 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注冊登記應當具備的條件為: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其個人會員或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數量不少于30個,單位會員不少于20個;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登記資金:社會團體3萬元以上人民幣、公募基金會400萬元以上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200萬元以上人民幣、民辦非企業單位20萬元以上人民幣;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循其規定。 根據《辦法》,有根據證明擬設定的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同類其他社會組織,沒有必要成立的;申報時弄虛作假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籌備成立的社會組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或法人代表,并向登記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根據規定,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應在20日內辦理完畢社會組織申請變更、注銷登記 《辦法》指出,社會組織的注冊登記事項、備案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經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組織修改章程,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經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根據規定,社會組織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經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對社會組織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應在2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對社會組織申請換發、補發登記證書,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資產 《辦法》規定,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 社會組織必須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組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組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組織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社會組織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未按時參加年度檢查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公告年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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