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紅包”不能抵加班費
春節假期,零售、酒店、交通運輸等服務行業不少職場人士仍然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現在假期結束,加班人員也該算算自己的加班工資了。2月17日,石家莊市勞動監察大隊有關人員提醒勞動者,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對不按規定支付工資的企業可投訴,同時要保留加班證據。 不知自己該拿多少加班費 “知道過年加班有加班費,具體多少錢還真不清楚。”記者在連日來的采訪中發現,很多加班者并不知道自己究竟能拿多少加班費,尤其是低薪的服務業人員,大都表示加班費隨著老板的意思給,給多少是多少。一些人即使拿到了老板發的加班費,也不知道這錢到底是怎么算出來的,更不好意思去問老板,有的甚至不敢向老板索要加班費。“老板不給錢,我們也不敢要啊,否則飯碗不就丟了嗎?” 市民王女士告訴記者,她在一家餐廳工作,每年的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今年也不例外,但從未見過3倍工資。不過每年正月初一,飯店都會發200元紅包,老板說發放的紅包就算是加班費了。王女士很疑惑:紅包是否就是能算作加班費? 春節前三天加班3倍工資 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節的法定假日為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共計3天,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則是相鄰雙休日的調休。因此,在2月9日(除夕)、10日(正月初一)、11日(正月初二)當天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2月12日至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春節假期從2月9日至15日,7天的假期包括兩類: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根據規定,我國的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因此,春節期間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方法分別為: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本人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的工資=本人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需要提醒的是,本人月工資基數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月工資標準。如果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用人單位不能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 以石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320元為計算基礎,除去月計薪天數21.75天,日工資標準約為60.69元。若在除夕至年初二,這三天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至少為182.07元;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這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為121.38元。如果7天都加班,加班費總計1031.73元。 加班費下月發工資時兌現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在加班工資上“缺斤短兩”,都屬于侵權現象,勞動者應保留好要求自己加班的通知或憑證,并可及時向石家莊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至于用“春節紅包”沖抵加班費的行為,市勞動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表示,紅包是對員工的獎勵,是一種福利,加班費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紅包不能沖抵加班費。(記者 楊佳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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