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不能只盯一部法律
不久前,三一重工董事長梁穩根宣布將公司職能總部遷離長沙。“三一”的這一重大決定引發了輿論有關企業間不正當競爭的大討論,而此前的“360大戰”也同樣給人們帶來了這方面的猜測。對于具體案例,由于媒體報道的角度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結論,這里很難具體分析,但法律原則問題是有共性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的壟斷行為,作為侵權行為,其一般性和特殊性問題,有必要加以討論。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涉及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將什么行為歸為一般侵權行為,將什么行為歸為特殊侵權行為,理論上有幾種說法:第一種,以“歸責原則”作為標準進行劃分。一般侵權行為以“過錯”來歸責,特殊侵權不以“過錯”來歸責,如無過錯責任(危險責任)等。如果按照這種標準進行劃分,無論是壟斷行為造成損害,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損害,假如說構成侵權的話,都應該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為要求行為人有過錯。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說是故意的,或者說是有重大過失的。第二種,以法律規范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作為標準進行劃分。規定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中的侵權類型,為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在特別法中的侵權類型,為特殊侵權行為。因此,規定在證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里的侵權行為,就是特別法上的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特殊侵權行為。 壟斷出現于資本主義比較晚的時候,早期侵權法保護的范圍比較小,保護的主要是絕對權,比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和所有權,并不保護企業正當競爭經營的權益。企業營業過程中廣泛的權益,說不上是財產所有權,在早期的法律里并不受保護。但是法律是不斷發展進步的,盡管企業的營業和正當競爭權益不是一個具有絕對性質的財產權利,但還是逐漸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德國在1905年左右就有了所謂的保護“營業權”的判例規定,這是在民法上的發展,后來又有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保護企業的經營利益和競爭利益。 企業的這些經營利益、營業利益,與所有權不一樣。我們說生命、自由和所有權與生俱來,法律規定對其予以保護,不過是對絕對權利的確認。這樣的絕對權利的內容、邊緣等都是清楚的。比如一個杯子,值多少錢是清楚的,打碎了要賠償多少錢也是清楚的。但是一個企業有多大的競爭自由、享有多少營業權益,這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企業與生俱來的。所以,各個國家對企業的競爭自由和營業權益保護的范圍就不盡一致。某一行為,在這個地方可能被認為是自由競爭的行為,在那個地方則可能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不能用傳統上保護絕對權利的侵權法來確定這個保護范圍,需要用特別法來界定哪些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哪些行為是有害的壟斷行為,然后再規定賠償的范圍與計算標準等。這和侵害生命權、健康權、所有權等絕對權利不一樣。侵害所有權,不需要規定賠償多少,這個杯子的市場價格是5塊錢,賠償就是5塊錢。但是不正當競爭、壟斷的案件,可能要求侵權人賠營業額的10%以下或者1%以上等,這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或法律政策。所以,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從歸責原則上看,沒有什么特殊性,但是從法律規范存在的法律文件以及權益保護和賠償的范圍、數額上看,又有特殊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侵權責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作出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因此,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一般法,可以起到補充適用的作用。張新寶 |
關鍵詞:法律,侵權,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