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考官收紅包無異培養馬路殺手
日前,記者從湛江市紀委獲悉,靠收“孝敬費”斂財的40余名考官目前已被調查,背后“大佬”——湛江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原所長梁志雄被“兩規”,“收送‘紅包’的利益鏈”已被揭出。涉案的考官中,已有39名考官主動上繳了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紅包”,共計2100多萬元。(2月4日《南方日報》) 一個地級市的一個小小車管所,從所長到下屬就有40余人參與索要“孝敬費”,說明這個單位基本上全“爛”掉了;40人主動上繳了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紅包”就高達2100多萬元,說明真實收取的“紅包”數肯定還要大于2100多萬元;如果按一名學員400元計算,就有52500名學員被索“紅包”,說明車管所可能為52500名考試不合格的學員發放了駕駛證,也就是說車管所或許給湛江市培養了52500名馬路殺手。 因此,車管所考官索要“紅包”所造成的后果,遠比受賄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要大,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遺憾的是,從報道中僅得知所長“兩規”后,將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外,而其他39名索賄考官目前并沒有受到任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管所考官索賄不僅犯了受賄罪,同時還犯了玩忽職守罪,應當對所有受賄者兩罪并罰。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也說是說,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再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個別考官主動上繳了近百萬元的“紅包”,而不受到任何處罰,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因此,對車管所這起“窩案”的查處,除了湛江市紀委繼續進行調查外,湛江市檢察機關或湛江市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還應當立即介入,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和玩忽職守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查清事情真相,使所有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處罰。同時,相關部門還應當追究車管所上級機關——湛江市交警支隊的失察、失職責任。 只有打消很多涉案人員心存僥幸和“法不責眾”心理,才能使一些考官將還沒有上繳的部分“紅包”及時上繳;只有讓所有違法犯罪者和失職瀆職者受到懲處,才能使湛江市的駕考真正“曝露“在陽光下。最終,才能確保駕考的考試質量,為全社會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大環境。文/姚明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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