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保金征個稅”還可探討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在對納稅咨詢熱點作解答時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2月6日河北青年報06版)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5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單從字面上看,稅務總局以“大病醫保不屬于基本保險”為由,認為“大病醫保金也須計征個稅”,似乎不無道理。 但進一步分析,事情又沒這么簡單。一個必須厘清的問題是,“大病醫保”是否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疇? 如果這里所說的“大病醫保”主要指的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兜底性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話,那么回答無疑是肯定的。比如,2012年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中,針對城鎮居民、新農合醫保設計的“大病保險制度”。再如,此前許多地方政府針對城鎮職工醫保設計的“大病補充醫保”。 事實上,關于“大病醫保”的這種“基本醫保”性質,“指導意見”中說得很清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既然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醫保”顯然就理應被視為“基本醫保”的一部分。而“大病醫保”所要解決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更是地地道道的基本醫療問題。 這種背景下,人們為避免“因病致貧”而繳納的保險金,無疑沒有道理“計征個稅”。在個稅征收上,國際通行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居民基本生活費不納稅”。而如果我們承認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乃是一種基本民生權益,為此繳納的保險金也是一項基本生活費的話,答案不言而喻。 不難看出,稅務部門之所以會認為“大病醫保金也須計征個稅”,或許存在囿于表面文字的偏頗和誤會,以為“基本醫保”就僅僅只是“小病醫保”,甚至誤以為“大病醫保”乃是一種奢侈性醫保。 當然,也應當承認,如果這里的“大病醫保”指的并非國家統一制定的公益性醫保制度,而是個人向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性大病保險的話,那相應的醫保金確實應征個稅。而為了更準確厘清上述不同性質的“大病醫保”與“基本醫保”的關系,筆者以為,針對“個稅法實施條例”25條中“基本醫療保險費”內涵,應有進一步的法律解釋。-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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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病醫保,個稅,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