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加強城市管網排水監管 違規排污最高罰三萬
今日,滄州市對城市管網排水監管作出進一步規范:對于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者,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最高3萬元的行政處罰。 規定明確,凡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申領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未獲證書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排水戶,須持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專用檢測井、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材料,以及權威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個月內排水水質和水量檢測報告,到市城管局辦理相關申請。經材料審查、現場踏勘,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予以發放排放污水行政許可證書。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申辦相關許可,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需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值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裝置,并建立較完備的檢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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