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駕照 別淪為偽權利
去年8月,南京市民小蘇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考駕照,卻被以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為由拒之門外。小蘇查閱資料,沒找到國家有哪條法律明確規定,考駕照須經駕校培訓。近日,她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南京車管所行政不作為。 南京市車管所拒絕小蘇自學考駕照的依據在于《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員應參加駕培經營者的培訓。而公安部公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年齡和身體條件,持本人身份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都可到車管所進行申領駕照的考試。 由此,江蘇省的相關規定涉嫌增設行政許可條件,或屬無效。 法律關系看似簡單,但在以往案例中,原告卻有贏有輸。比如,廣東有關部門雖下發過紅頭文件,要求申領駕照須提供駕校培訓記錄,深圳市民樵彬在沒有參加駕校培訓被拒后,將車管所訴至法院勝訴。而昆明市民姚勇東卻敗訴而歸。 兩個判例看似矛盾,其實不然。樵彬曾在部隊服役期間合法地進行過駕駛培訓,姚勇東卻是自行學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姚勇東的確涉嫌違法。 學車過程涉及公共安全,學員在自學駕駛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嚴重事故,甚至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公民自主選擇駕駛技術學習途徑,必須以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為前提。在目前只有駕校有教練車和教練員的語境中,除個別學員原來就在合法場所學過車或之前取得過駕照后被注銷等情形,即使個別法院通過判決、某些地方出臺政策賦予了公民自學考駕照權,也將成為一個偽權利。 要讓偽權利變成真權利,首先,各地方應出臺細則,明確哪類學員可被視為已合法接受過培訓,能直接參加駕照考試。其次,適當放寬駕校對培訓、學車路線、教練車的壟斷權,讓公民有權選擇民間教員在指定路段合法學車。 |
關鍵詞:申考駕照,自學,駕校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