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河北施行新規 食品攤販賣食品須個人實名
“今年3月1日起,餐飲服務提供者承辦集體聚餐應當具備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加工場所和設施、設備,防止交叉污染,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48小時,以備檢驗。”日前,省政府發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號明確,《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禁用地溝油、烤鴨油加工食品 《規定》指出,設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預先核準名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實行備案制度。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經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和盜用、冒用批準文號及改變批準內容的保健食品;使用地溝油、烤鴨油等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類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有毒蘑菇、霉變糧食或者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動物、植物、微生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值的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包裝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裝材料包裝的食品等。 食品添加劑 使用要詳細記錄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相關內容。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臺賬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關內容。使用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保健品廣告內容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 散裝食品出廠時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包裝和食品標簽。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和取用工具。鼓勵設立食品臨近保質期專營區域。 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臺賬。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禁用廢塑料 加工食品包裝材料 餐飲服務提供者承辦集體聚餐應當具備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加工場所和設施、設備,防止交叉污染,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48小時,以備檢驗。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保存條件和保質期限。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不得利用回收的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 居民樓內不得進行 餐飲具集中消毒 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生產場所與垃圾堆放場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區、清洗消毒區、包裝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總面積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有餐飲具清洗、消毒、烘干為一體的機械設備,清洗、消毒、包裝設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能夠提供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消毒餐飲具;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包裝材料;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消毒餐飲具應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具備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條件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注食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和保質期等信息。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禁止標注虛假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 食品攤販賣食品 要個人實名經營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實行個人實名經營,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電話號碼等信息;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廢棄物收集設施;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符合衛生要求;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配備防蟲、防塵、保潔設施;食品經營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等。食品攤販應當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違反本規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公布名單;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記者楊琨 實習生李朝星) |
關鍵詞:食品安全,實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