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欠薪僅有刑罰還不夠
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為拒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老賴”高懸了一把利劍,但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如起刑點缺乏權威標準、可操作性不足等。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讓刑罰利劍更加給力。 然而,我們在為新司解出臺歡欣之時,還需保持一份清醒,這就是刑罰討薪有其局限性。一方面,調整范圍有限。作為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罰只能調整數額較大、情形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惡意欠薪行為,對于普通的欠薪行為鞭長莫及。另一方面,調整結果有限。在諸多刑事案件里,惡意欠薪者雖被治罪,但其已將財產轉移或揮霍一空,勞動者只能得到一個難以實現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要根治欠薪,還是要從欠薪起點和討薪過程出發,在每個節點為欠薪設置屏障。對此,各地已有一些經驗,如上海、福建等地實施了欠薪保障金制度,要求所有當地注冊的企業均須繳納欠薪保障金;江蘇南通等地法院對于勞動者為追索勞動報酬需要申請財產保全時,經法院審查確無能力提供擔保且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可不要求其提供擔保;河南省各級法院開辟案件受理綠色通道,適度放寬立案條件。 為今之計,就是將這些閃光點整合起來,形成杜絕欠薪的合力——不只是讓欠薪者不敢欠薪,更應該讓他們不能欠薪。 |
關鍵詞:討薪,欠薪,治理,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