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放炮”時間大大縮短
為確保廣大市民歡度春節,市政府日前下發《關于春節期間銷售和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決定,2013年春節期間,在主城區(包括高新區和正定新區)區域內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相比往年,今年市民可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減少許多,按照慣例,往年市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為:農歷臘月廿三、除夕至正月十六、農歷二月初二。而今年限定燃放時間為:2013年2月9日(除夕)早7時至次日凌晨1時,2月10日(初一)早5時至晚22時,2月24日(農歷正月十五)早7時至晚22時。 《公告》要求,春節期間嚴禁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醫院、療養院、敬老院、影劇院、公園、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公眾娛樂場所、繁華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貿市場、車站內及居民小區、樓房陽臺燃放;嚴禁在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倉庫、加油(加氣)站、液化氣站周邊100米以內及電力、通訊線路附近燃放;嚴禁在高層建筑、施工工地等重點部位、場所及其周邊燃放。 《公告》規定,限定銷售、燃放品種。嚴禁向煙花爆竹零售點和個人銷售B級及B級以上煙花爆竹產品、單筒內徑大于30毫米、單發藥量大于25克、總藥量大于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和禮花彈、雙響、小禮花、摩擦類、煙霧類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經所在地安監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經營點必須從石市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進貨,憑經營許可證、臨時占道許可證(非占道經營的自然村除外)、營業執照,懸掛規范統一的標識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銷售日期為2013年2月5日(農歷臘月廿五)至2月10日(農歷正月初一)17:00,配送時間從2月1日(臘月廿一)開始。銷售結束后,臨時零售網點全部撤除。 《公告》規定,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罰。安監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根據《治安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公告》,對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處罰。對造成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公告》號召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限放規定,并主動勸阻、制止不安全行為,積極舉報違規違法行為。凡舉報查實的,將依照市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安監局12350;市煙花爆竹稽查大隊83836626。(記者 任學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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