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門蹊蹺“督辦”說明啥?
很近日,一位來自商丘的年輕婦女向記者哭訴:“我如今已經沒有活路了!商丘市原信訪局局長張民強騙了我的錢不還,還跟他當大官的兒子張琪威脅我,揚言要把我和我的兒子治死,嚇得我不得不逃出家門,兒子也寄養在外地,不能正常上學。”(1月21日中國記者調查網) 新華網最新報道顯示,商丘官方就張民強艷照門事件作出回應,當地公安、紀檢部門已對其立案調查,相信真相不久會水落石出。不過,相關報道披露的一個細節卻很值得檢視、玩味,也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為什么個別官員會在貪腐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據報道,當事人鄒麗獲知張民強欲對其母子滅口的電話后,找到商丘市紀委反映情況,并到當地公安局報了警。而證據清楚地表明,在紀委吳俊琪主任的協調下,張民強給鄒麗寫了一份關于退回買房款、辦理工作調動等的保證書,并由吳主任簽字按手印擔保“督辦”。 大家都知道,紀委是監督、查辦官員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專職機構,可當事人舉報、反映涉事官員的腐化、違紀行為后,紀委主任非但沒有根據相關情況啟動立案、調查、處理程序,相反從中當“和事佬”,協調雙方“私了”,如此“督辦”與包庇、縱容違紀何異? 一直以來,民眾、輿論對紀檢監察部門存在的懶作為、不作為、被動作為現象頗有微詞,某些貪腐案件未必沒有發現苗頭和線索,卻往往是群眾舉報、網絡曝光后才跟進查處。上述情節顯然有力地印證了這一點。紀檢監察部門屈從于權力和利益,不能做到秉公履職,對腐敗零容忍從何談起?這樣的“幫”實質是“害”,不但使相關官員得不到及時挽救,而且不可避免會使黨的隊伍和事業蒙受更大損失。 |
關鍵詞:艷照門,張民強,商丘 |
責任編輯:楊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