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律法后果區別大
長城網廊坊1月18日電(劉振山王園園)春節離我們越來越近,不少消費者提前預定好年夜飯,并向飯店交了一部分金錢,在與飯店簽訂預定合同后,您了解自己所交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沒有按照合同按時就餐,您交的定金就不能退回了。 家住廊坊市廣陽區的劉女士準備在市區一家飯店預訂年夜飯,但付定金時卻犯了難,合同中明確表示,如劉女士沒有按合同要求,當日來就餐,飯店則不予退還定金。沒就餐卻不能退定金?1月18日,劉女士向記者反映:“付了定金不退回嗎?” 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王超律師表示,“訂金”一詞,目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通常可視為“預付款”,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同樣受合同自治原則的約束,因此,“訂金”的效力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解決并要求賣方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此外,王律師還提醒廣大消費者,“訂金”與“定金”雖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和產生的法律后果卻有不同。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
關鍵詞:年夜飯,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