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車票”該不該處以刑罰?
廣東佛山一對結婚剛3個月的夫妻幫農民工上網訂火車票并代為取票,每張收取10元手續費。日前兩人被刑拘,廣鐵警方稱此為今年在廣東境內查獲的最大“黑票窩點”。此事隨即引發廣泛爭議。 針對此事,不少人的觀點是,不管那對小夫妻是否值得同情,也不管被代購者是否認同他們的行為,其行為本身仍然觸犯了法律。這一說法似乎有理,但是,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其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表面,還要看該行為是否實質性地侵犯了行為客體。比如一個正當防衛的行為,表面上看傷害甚至殺死了人,但由于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是應當鼓勵的行為,因此不能對行為者處以刑罰。 倒賣車票的行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處罰,原因就在于其擾亂了市場秩序,讓正常需要車票的人買不到票,而車票成為某些人囤積居奇的工具。但是,在火車票實行實名制的今天,那對小夫妻所代買的每一張車票都是有名有姓的,是有實際需要的,他們并沒有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車票,也沒有將車票收購起來再出賣給不特定的人。這種行為不會擾亂正常的票務市場秩序,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反而解決了那些不懂得上網、打電話購票,沒條件上網、打電話購票的農民工兄弟的燃眉之急。 至于每張票加價10元,也談不上“倒賣”,因為“倒賣”行為是超出合理代價去牟取暴利,而加價10元基本上屬于一種合理的勞務報酬范圍,應視為民法上的代理行為。這就不難解釋為何許多被代購者也對那對小夫妻充滿同情。 還有些人以火車票是專營品,而那對小夫妻沒有獲得許可經營來證明他們是有罪的。對此我有不同看法。規定車票要經過鐵路部門特許經營的,是2000年國家計委、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客票銷售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一個部委規章;而在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后,規章已不能設立行政許可了,因此該“通知”的合法性應受質疑。 總之,廣鐵警方在執法時,應該好好理解立法的本質,認真對待這一案件,對這對小夫妻的行為作出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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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代購,車票,手續費,農民工,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