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是理性糾偏
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公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國家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燕趙都市報1月15日20版) 自1997年汽車強制報廢制度實施以來,私家車的報廢年限備受詬病。公眾質疑,從縱向上看,私家車的使用頻率遠不及公車、出租車,保養卻大大好過后者,一律“過期報廢”不盡合理;從橫向比較,同樣是私家車,在一定年限內跑的里程和損耗程度也相差迥異,一刀切按照年限報廢有些簡單粗暴。 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時,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引發社會關注和好評。如今,醞釀多年之后塵埃落定,私家車報廢年限如愿取消,這符合廣大公眾的期待,也彰顯了制度的理性糾偏。 其一,對公民物權的理性尊重。《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車主來說,擁有私家車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使用頻率、使用年限等。即使用了一定年頭,只要車輛還符合相關排放、安全技術要求,有關部門單方面以年限到期為由予以強制報廢,就涉嫌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而從法理上講,物權法屬于憲法之下的部門法,是上位法;強制報廢標準屬于部門規章,是下位法。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符合“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的基本法則,體現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 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歸。對于強制報廢制度的意義,相關規定說的很明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然而,不合理地設置私家車報廢年限,就造成了多種悖論。一些車輛明明還能安全上路,通過報廢保障安全一說無從談起;僵化的使用年限之下,汽車生產廠家缺乏動力改進工藝,延長車輛壽命;正值壯年的車輛“未老先亡”,造成了資源的無謂浪費;擔心“有車不用,到期報廢”,一些車主放棄公共交通,依賴私車出行,又會加劇城市擁堵…… 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無疑是對這些問題的撥亂反正。在年限標準淡出的同時,進一步強化技術指標,既可避免好車“回爐”,也能促進車主對車輛的日常保養,推動廠商以質取勝的良性競爭。同時,沒有了緊迫感,一些私家車主或將更愿意響應綠色出行,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雙贏。 與此同時,取消報廢年限后,也對機動車管理提出新的考驗。必須看到,把60萬千米里程作為報廢的上限,存在一定的舞弊空間。媒體就曾多次報道,汽車維修廠私調里程表成為公開秘密,“調少4萬公里10分鐘搞定”。對此,有關部門必須有充分預判和應對,嚴厲打擊違規調表的行為,避免老車裝嫩帶病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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