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火車票違了哪條法?
佛山一對85后小夫妻今年只能在看守所里度過春節,原因是他們為農民工代購火車票,每張收取10元手續費,鐵路民警以“涉嫌違規倒賣火車票”將他們刑拘。 新聞中給出的法律解釋是,刑法第27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只要具備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并符合票面價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將被處以刑事處罰。” 然而,這對夫妻是否構成“倒賣車票情節嚴重”,恐怕還有待商榷。倒賣的意思是:“未經官方批準,通過投機手段以大大高于標價的價格出售,擾亂市場秩序。”但從這對夫妻的行為來看,每張票只收10元手續費,應該不能算作“大大高于標價”,相比代售點,他們的價格不過是高了5元而已。 夫妻倆網絡代購的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頒布時的“購票”流程有本質區別。他們是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車票,在實名制的前提下,無法通過大規模買賣從而影響火車票的分配。目前也無證據表明,火車站售票窗口及其他代售點的銷售數量和價格受到影響。作為消費者的農民工,其利益也沒有受到任何損失———相比通宵排隊,10元的價格完全能夠接受。因此,此行為就不存在“通過投機手段”,也沒有“擾亂市場秩序”。 如此看來,他們唯一符合條件的就是“未經官方批準”。然而,工廠附近缺乏代售點,農民工沒有辦法選擇“經過官方批準”的渠道。若非要說他們“投機”,那也是在正常售票渠道受到影響甚至阻塞的情況下的選擇,要反思的恐怕是鐵路部門吧。 回家過年是國人的心頭大事。對于許多外來務工人員來說,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電話訂票和網上訂票對于他們來說有一定障礙,在附近缺乏代售網點的情況下,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去火車站排隊。當面對一紙車票手足無措時,有人只要10元就能幫忙解決大問題,自然廣受歡迎。從鐵路警方繳獲的兩百多張車票可見一斑,外來務工人員為他們叫冤也是力證。 夫妻倆“以10元價格代購火車票”,并非“出售”火車票,10元錢應當算作“代購行為”的勞務費。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農民工委托小夫妻在網上訂購火車票并約定每張支付10元手續費,已經形成了民事代理關系。10元錢更進一步的表述是,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實施了代理訂票的委托事項,并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合意取得委托人給付的報酬。因此,“代購”行為應區別于加價倒賣車票,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因此,鐵路警察無權干涉這項“代購”行為及其交易。 夫妻倆“代購”火車票,縱有從中獲利的動機,但也付出了勞動,收費合情合理。實際上,區區10塊錢卻幫助農民工解決了回家的大問題,安撫了農民工的情緒,應當肯定。 “黃牛黨”必須要打擊,但不能將合情合理不違法的行為與之混為一談,面對公眾(尤其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購票難的現狀,有關部門應該拿出些實質性的舉措解決問題,否則不但無法維護自身公信,還將引發更大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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