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無故拖延審批時限將受處
日前,省國土資源廳出臺《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準化、績效、行政監察“三位一體”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國土部門工作人員行政審批行為進行規范,對無正當理由行政審批超時者,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差錯者將予以處理。 根據《規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涉密事項外,應全部在政務網絡系統上運行。行政審批處室要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規定。屬于受理范圍的,政務大廳要逐項進行登記,出具收文回執,履行5日內一次性告知審查;對不符合報卷要求的,要明確告知原因,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 《規定》明確,對無正當理由行政審批超時3天之內,月超時事項有兩次的,約談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對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對無正當理由行政審批超時3天以上,月超時事項達到3次以上(含3次),對責任處室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實施待崗培訓;對無正當理由行政審批超時15天以上,月超時事項達到7次以上(含7次),經廳黨組研究同意后,對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審批工作崗位。 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差錯且月卷宗差錯率不超過2%的,約談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對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行政審批過程中月卷宗差錯率達到2%的,對責任處室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實施待崗培訓;對違規審批的,對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卷宗受理及審批責任人無故拖延時限、不認真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故意刁難申請人的,一經發現,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違規受理、違規審批、收受或索取賄賂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黨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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