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見決定不見決策人的時代該過去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8日發布辦理瀆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強調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以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釋法的形式明確對瀆職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顯示了中央希望通過強化法律手段遏制官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決心。而在其中,明確了“集體研究”構成的瀆職也要負刑事責任,著實令人們眼前一亮。這意味著擁有決策權的官員們再也不能以“集體決定”的名義推諉塞責、逃避刑罰。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讓真正擁有權力的人切實承擔起責任,讓濫用公權的亂作為和推卸責任的不作為得到應有的懲戒,才能提振人們對官員的信心。 這兩天,問責的呼聲激蕩著中國的輿論場。山西苯胺泄露被長時間瞞報,有關部門沒有忠于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河南蘭考七名殘障孤兒殞命火海,僅有芝麻大的官員被處理,沒有更高級別的官員主動出面承擔責任。“兩高”關于瀆職罪的司法解釋在這個節點出臺,牽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因為這些解釋直指公權力的亂作為和不作為,才被人們視之為公權力的“緊箍”。 這道“緊箍”之所以讓人叫好,源于當下公權力難以約束的現實。無論公眾參與政治生活程度的高低,但對“集體研究”之類的措辭肯定不會陌生。重要的人事任免會經“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決策出臺會由“有關部門研究決定”,重要的信息公開也需要某個范圍內的“研究決定”。這樣的“集體研究”只見“決定”不見決策人,讓掌握實權者可以借“集體研究”之名行個人專斷之實,在決策失誤之后也能變著法子推卸責任。“兩高”明確“集體研究”的重大失誤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向一把手負責又逼近了一步,讓問責的板子結結實實打在該打的人身上。以往有些時候抓“小鬼”放“大鬼”,問責執行者放過決策者的局面也有望得以轉變。 盡管人們看好這道“緊箍”,但要讓它真正發揮作用,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用法律倒逼實權者履行職責,就必須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在司法處罰有可能被權力化解的現實下,司法改革的深化刻不容緩。獨立、公正而有效的司法體系,如果不能順應公眾的需求而呼之欲出,那么任何以法律為依托的秩序都可能化為泡影。此外,細化執法依據也需要與司法體系的改革齊頭并進。因為,規則越是具體,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間越小。此次司法解釋中明確,只要造成1人死亡即可認定為瀆職罪,而涉及食品、藥品監管的瀆職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等惡劣行徑將從嚴懲處。業界對這些解釋的細化反響良好,表明這些細則都打在了點子上。 司法改革和司法解釋都不是朝夕之功,要給實權者戴上“緊箍”還需要讓人民手里有“鞭子”。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替人民掌握權力的人就應當對人民負責,而促使他們負責的工具就是民主和監督。新媒體極大拓展了普通公眾參與權力監督和決策的機會,我們需要擅用這條“鞭子”對公權力進行有效的震懾。從“表哥”、“房叔”的落馬,到勞教制度的改革,普通人廣泛參與帶來的新局面,激勵著我們進一步推動變革。 司法解釋讓“集體研究”背后的責任主體更加清晰,法律的懲治和公眾的監督也有了明確的目標,但是有懲戒和監督還需要有實實在在的判例。有了問責落到實地的和聲,讓實權者玩不起“假摔”,這一切才能構成社會變革的交響。 |
關鍵詞:瀆職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