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罰經濟下的“無人通知”
漫畫/劉軍 最近,四川劉女士的父親非常郁悶,廣漢市交管部門給他打電話,告知其共有131次電子眼違法,按最低處罰標準要扣393分,罰款13100元。劉女士疑惑的是,為何之前沒有得到任何通知? 如果在該車第一次違法后即告知車主,當地交警部門便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收入,在“可以通知”和“可以不通知”之間,他們選擇了后者。那么,對于車主違法信息,交警部門是不是能選擇“可以”而不是“必須”通知車主呢?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指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聯系上下文,這里的“可以”顯然指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通知車主,而不是指“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即交警部門必須通知車主,但可采取多種方式。 舉個例子:一個人欠了別人的錢,人家告訴他可以通過現金支付、郵局匯款、銀行轉賬等方式還款。這里的“可以”,顯然指可采取多種還款方式,而不是“可以還”也“可以不還”。 當地有關部門的做法就是在故意歪曲相關規定,是典型的“養魚執法”。 |
關鍵詞:執罰經濟,電子眼違法,扣分,罰款 |